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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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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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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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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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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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发布一次性塑料包装的生物降解和可堆肥要求技术法规提案
发布日期: 2026-04-22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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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意大利发布2006年4月3日第152号立法令的修订提案,新增特定包装可堆肥性要求,并配套设定行政罚款规则,相关条款与欧盟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法规衔接,形成境内一次性塑料包装环境管理的细化规则。
本次修订在第226条之四后增设第226条之五,确立2030年1月1日起的强制性可堆肥要求。符合条件的包装需经认证机构认证,满足 UNI EN 13432 标准或欧洲层面认可的等效可堆肥标准,同时需遵守(EU)2025/40号法规允许的规格与用途。适用范围包含四类包装:用于包装1.5千克以下预包装新鲜果蔬的一次性塑料包装;酒店、餐饮与供餐场所内消费的预填充食品饮料一次性塑料包装;该领域内盛装调味品单份装的一次性塑料包装,豁免情形为即食外带食品配套包装、医疗护理机构内保障安全与卫生所需包装;住宿业使用的一次性化妆品与卫生用品柔性包装,限定为单次预订使用且需在下一位客人入住前丢弃的品类。
规则实施过程中,相关包装需符合(EU)10/2011号、(EU)1935/2004号、(EU)2023/2006号法规项下食品接触材料要求,同时遵循第152号立法令第182条之三第6款关于废弃物管理的规定。依据(EU)2025/40号法规附件五第2点与第25条第4款,经证实无法替代的前述两类包装可获得豁免,豁免清单由环境与能源安全部会同卫生部、农业食品主权与林业部,在本条款生效后24个月内以法令形式确定。
修订内容同时在第261条第4款之四后增加第4款之五,明确违反第226条之五规定的法律责任。违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合规声明或误导性标识,对应的行政罚款为2500欧元至25000欧元。若违规包装价值超过违规者营业额的10%,罚款金额可上浮至最高额度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