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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就碳边境调节机制修订发布意见草案

发布日期: 2026-04-22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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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19 日,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针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规(EU)2023/956修订案的意见草案,该文件面向环境、气候与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交,核心围绕适用范围扩展至下游产品与反规避措施展开制度调整。

意见草案认可欧盟委员会提案中封堵合规漏洞与完善实操规则的内容,维持CBAM原有制度逻辑。文件指出,CBAM实施初期面临贸易伙伴的集中质疑,相关国家将该机制视为行政负担、贸易壁垒与单边政策工具,部分国家认定其为气候政策包装下的保护主义措施。欧盟委员会的国际沟通工作未完全消除上述分歧,机制的国际接受度仍有提升空间。

草案提出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差异化安排。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可免除CBAM财务缴纳义务,仍需履行报告义务以防范规避行为。中低收入国家的中小企业适用简化报告程序。欧盟需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监测、报告与核查(MRV)、排放核算及碳定价政策建设的技术援助,相关资源优先投向合规能力受限的最不发达国家与中低收入国家。

资金分配方面,草案要求委员会将CBAM证书年度销售收入的至少25%用于新增国际气候融资,资金为现有气候承诺之外的额外投入,不替代既有发展与气候融资义务。低碳技术转让纳入制度框架,欧盟推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规则调整,为发展中国家获取低碳技术提供政策空间,支持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产业主体建立脱碳合作关系。

规则稳定性是草案的核心调整方向。文件明确删除第 27a 条,该条款授权委员会在特定情形下通过授权法案将产品移出 CBAM 覆盖范围,意见草案认定该条款破坏规则可预测性,法律与政治层面均不具备可行性,会增加欧盟财政风险与外部政策胁迫风险。CBAM覆盖范围属于机制核心要素,不得通过授权法案调整。

监测评估体系得到强化。委员会应于2028年1月1日前发布首份发展中国家影响报告,此后每两年发布一次,报告覆盖CBAM对相关国家贸易流动、全球价值链参与、合规能力、就业、财政及碳泄漏风险等维度的定量与定性评估。委员会需每三年向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提交国际共识建设进展报告。

区域适用层面,北爱尔兰电力生产仍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工业流程不适用该体系。欧英双方应通过谅解备忘录明确CBAM适用边界,在2026年7月欧盟 英国峰会前完成碳排放交易体系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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