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声明 | 注册
邮箱: js_wto@163.com
电话: 025-86500544
新闻资讯 > 国外新闻

越南新版权法令进一步加强数字与跨境执法工作

发布日期: 2026-05-1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

收藏

越南已颁布了第341/2025/ND-CP号法令,取代了此前长期施行的、关于版权及相关权侵权行政处罚的第131/2013/ND-CP号法令。

2026215日起生效的第341号法令,标志着版权执法(尤其是在涉及在线和跨境侵权方面)在实践中的构建与适用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跨境在线侵权现已明确纳入到行政执法的范围。执法也日益以相关内容和救济措施为重点,而非单纯的惩罚性措施,同时在线平台也承担着明确且附有处罚支持的“通知和删除”义务。

然而,罚款数额在很大程度上会取决于经济影响方面的证据,这使得证据收集以及与主管部门的合作变得至关重要。

以下为版权权利人应了解的关键进展详情。

明确覆盖跨境在线侵权行为

341号法令明确扩大了其地域适用范围,涵盖在线环境中实施侵权行为且目标指向或影响越南用户或消费者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这标志着跨境执法的重大进步,确认了面向越南用户的外国网站、流媒体服务和海外平台不再超出越南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从政策角度来看,这一扩展回应了长期存在的关于越南在线盗版的关切,这些问题在国际报告(例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25年特别301报告》)中屡次被提到。

在实践中,这加强了跨境案件行政执法的管辖权基础,并增强了版权权利人对针对越南市场的外国运营主体采取行动的能力。

救济措施的扩展

341号法令显著加强了执法机构可用的救济工具,将可采取的纠正措施数量从仅4种扩展到了29种不同的救济措施。

新引入的措施包括:

向版权权利人强制道歉;

适用于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强制性详细措施,包括:

建立“删除”受理工具,以接收移除或阻止访问侵权数字内容的请求;

临时或永久移除、删除或阻止访问侵权数字内容;以及

在适用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恢复数字内容;以及

 

向版权权利人强制赔偿因侵权行为获取的非法利润。

扩大的救济措施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侵权的性质、规模和影响来制定执法工作,侧重于防止出现持续的损害以及相关内容的再次出现。

对于版权权利人而言,此项发展有可能提高行政执法的速度、精准度和有效性,特别是在应对在数字和平台市场中开展运营的侵权者方面。

基于经济影响的罚款

尽管行政处罚的法定上限保持不变,但第341号法令重构了罚款的确定方式。

个人侵权行为最高可被处以罚款2.5亿越南盾(约合9600美元),而组织最高可被罚款5亿越南盾(约合19200美元)。

341号法令不会再依据侵权类型设定一系列的固定罚款金额,而是规定罚款金额现在需要根据所带来的经济影响进行调整,其评估依据包括下列各项:

非法获利金额;

版权持有人遭受的损失;或

侵权商品的价值。

这种基于价值的方法旨在增强威慑力,确保规模更大或影响更严重的侵权行为能受到相应更高的处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罚款金额仍然相对较低,这表明版权持有人应寻求适用的行政救济措施以及民事或刑事责任,以进一步提高威慑力。

落实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与义务

341号法令在落实近期立法改革(特别是经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和第17号法令)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最值得注意的是,它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引入了详细且可执行的责任制度,使越南的“通知与删除”框架具有实际效力。

根据新的法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能因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而面临最高1.5亿越南盾(约合5800美元)的行政罚款:

未能建立起接收删除请求的机制;

未能遵守法定的删除或恢复时限;

在采取删除行动后未能通知受影响方;和/

滥用“通知与删除”程序(包括提交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对于平台而言,第341号法令强调了审查和更新内部“通知与删除”程序的紧迫性,以确保完全符合新的监管要求。

对于版权持有人而言,这创建了一条更可预测、更有效的行政途径,以确保能及时进行删除并针对网络侵权进行执法。

加强对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处罚

341号法令进一步加重了针对“侵犯用于保护版权及相关权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其中包括:

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以及

移除或更改权利管理信息。

在新制度下,违法行为不仅包括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移除或更改权利管理信息这些行为本身,同时还包括生产、分销、广告或商业交易旨在绕过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设备或服务的行为。

从事技术保护措施违规行为的组织可能面临最高5亿越南盾(约合19200美元)的分级行政罚款。最高处罚级别适用于未经授权解码后故意接收和分发加密卫星节目信号的行为。这明确体现了打击卫星信号盗版的政策重点。

与此同时,第341号法令将对侵犯用于保护版权及相关权的权利管理信息应用的组织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约合7700美元)的处罚。这包括在明知权利管理信息已被非法移除、更改或以其他方式篡改的情况下,故意发行或传播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这些条款预计将共同强化对数字访问控制和版权元数据的保护,为版权持有人提供更明确的行政工具,以打击下列行为:

盗版;

规避技术;以及

被篡改内容的后续分销。

扩大执法机关权限

341号法令确认了广泛的具有处罚权限的机关,其中包括:

越南民航局及越南海事与水道管理局的稽查员;

相关行业国家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

各类执法机构,包括警察、边防部队、海警、海关和市场管理队伍。

近期的政府机构改革带来了若干变化,其中最显著的是自202571日起,撤销了县级地方政府和文化、体育和旅游部监察局。

处罚权限的分配已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乡一级警察队伍的处罚权限得到了扩大,而文化、体育和旅游部及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与旅游厅的领导人现在有权设立专门的检查组,以适应每起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这些调整旨在填补机构改革后执法力量的空白。

调整执法策略

341号法令代表了越南版权执法框架的结构性升级,对在数字和跨境市场运营的权利持有人具有明确的启示。

为充分受益于这一框架,版权持有人应通过以下方式调整其执法策略:

扩大其网络;

与版权执法机关建立起联系;以及

投资于证据准备、数字监控以及跨平台和跨司法管辖区的协调删除行动。


相关新闻

相关通报

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