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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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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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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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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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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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新版权法令进一步加强数字与跨境执法工作
发布日期: 2026-05-1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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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已颁布了第341/2025/ND-CP号法令,取代了此前长期施行的、关于版权及相关权侵权行政处罚的第131/2013/ND-CP号法令。
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的第341号法令,标志着版权执法(尤其是在涉及在线和跨境侵权方面)在实践中的构建与适用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跨境在线侵权现已明确纳入到行政执法的范围。执法也日益以相关内容和救济措施为重点,而非单纯的惩罚性措施,同时在线平台也承担着明确且附有处罚支持的“通知和删除”义务。
然而,罚款数额在很大程度上会取决于经济影响方面的证据,这使得证据收集以及与主管部门的合作变得至关重要。
以下为版权权利人应了解的关键进展详情。
明确覆盖跨境在线侵权行为
第341号法令明确扩大了其地域适用范围,涵盖在线环境中实施侵权行为且目标指向或影响越南用户或消费者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这标志着跨境执法的重大进步,确认了面向越南用户的外国网站、流媒体服务和海外平台不再超出越南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从政策角度来看,这一扩展回应了长期存在的关于越南在线盗版的关切,这些问题在国际报告(例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25年特别301报告》)中屡次被提到。
在实践中,这加强了跨境案件行政执法的管辖权基础,并增强了版权权利人对针对越南市场的外国运营主体采取行动的能力。
救济措施的扩展
第341号法令显著加强了执法机构可用的救济工具,将可采取的纠正措施数量从仅4种扩展到了29种不同的救济措施。
新引入的措施包括:
向版权权利人强制道歉;
适用于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强制性详细措施,包括:
建立“删除”受理工具,以接收移除或阻止访问侵权数字内容的请求;
临时或永久移除、删除或阻止访问侵权数字内容;以及
在适用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恢复数字内容;以及
向版权权利人强制赔偿因侵权行为获取的非法利润。
扩大的救济措施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侵权的性质、规模和影响来制定执法工作,侧重于防止出现持续的损害以及相关内容的再次出现。
对于版权权利人而言,此项发展有可能提高行政执法的速度、精准度和有效性,特别是在应对在数字和平台市场中开展运营的侵权者方面。
基于经济影响的罚款
尽管行政处罚的法定上限保持不变,但第341号法令重构了罚款的确定方式。
个人侵权行为最高可被处以罚款2.5亿越南盾(约合9600美元),而组织最高可被罚款5亿越南盾(约合19200美元)。
第341号法令不会再依据侵权类型设定一系列的固定罚款金额,而是规定罚款金额现在需要根据所带来的经济影响进行调整,其评估依据包括下列各项:
非法获利金额;
版权持有人遭受的损失;或
侵权商品的价值。
这种基于价值的方法旨在增强威慑力,确保规模更大或影响更严重的侵权行为能受到相应更高的处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罚款金额仍然相对较低,这表明版权持有人应寻求适用的行政救济措施以及民事或刑事责任,以进一步提高威慑力。
落实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与义务
第341号法令在落实近期立法改革(特别是经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和第17号法令)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最值得注意的是,它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引入了详细且可执行的责任制度,使越南的“通知与删除”框架具有实际效力。
根据新的法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能因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而面临最高1.5亿越南盾(约合5800美元)的行政罚款:
未能建立起接收删除请求的机制;
未能遵守法定的删除或恢复时限;
在采取删除行动后未能通知受影响方;和/或
滥用“通知与删除”程序(包括提交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对于平台而言,第341号法令强调了审查和更新内部“通知与删除”程序的紧迫性,以确保完全符合新的监管要求。
对于版权持有人而言,这创建了一条更可预测、更有效的行政途径,以确保能及时进行删除并针对网络侵权进行执法。
加强对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处罚
第341号法令进一步加重了针对“侵犯用于保护版权及相关权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其中包括:
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以及
移除或更改权利管理信息。
在新制度下,违法行为不仅包括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移除或更改权利管理信息这些行为本身,同时还包括生产、分销、广告或商业交易旨在绕过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设备或服务的行为。
从事技术保护措施违规行为的组织可能面临最高5亿越南盾(约合19200美元)的分级行政罚款。最高处罚级别适用于未经授权解码后故意接收和分发加密卫星节目信号的行为。这明确体现了打击卫星信号盗版的政策重点。
与此同时,第341号法令将对侵犯用于保护版权及相关权的权利管理信息应用的组织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约合7700美元)的处罚。这包括在明知权利管理信息已被非法移除、更改或以其他方式篡改的情况下,故意发行或传播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这些条款预计将共同强化对数字访问控制和版权元数据的保护,为版权持有人提供更明确的行政工具,以打击下列行为:
盗版;
规避技术;以及
被篡改内容的后续分销。
扩大执法机关权限
第341号法令确认了广泛的具有处罚权限的机关,其中包括:
越南民航局及越南海事与水道管理局的稽查员;
相关行业国家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
各类执法机构,包括警察、边防部队、海警、海关和市场管理队伍。
近期的政府机构改革带来了若干变化,其中最显著的是自2025年7月1日起,撤销了县级地方政府和文化、体育和旅游部监察局。
处罚权限的分配已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乡一级警察队伍的处罚权限得到了扩大,而文化、体育和旅游部及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与旅游厅的领导人现在有权设立专门的检查组,以适应每起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这些调整旨在填补机构改革后执法力量的空白。
调整执法策略
第341号法令代表了越南版权执法框架的结构性升级,对在数字和跨境市场运营的权利持有人具有明确的启示。
为充分受益于这一框架,版权持有人应通过以下方式调整其执法策略:
扩大其网络;
与版权执法机关建立起联系;以及
投资于证据准备、数字监控以及跨平台和跨司法管辖区的协调删除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