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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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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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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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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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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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联合研究中心发布《关键原材料法案》第26条循环性国家措施技术报告
发布日期: 2026-06-05 来源: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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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9日,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发布《支撑〈关键原材料法案〉(EU)2024/1252第26条实施:循环性国家措施 —— 优先废物流清单、证据与方法》的技术报告,为欧盟成员国制定国家循环性方案提供可直接落地的科学依据与量化清单,覆盖高战略与关键原材料回收潜力的产品、组件及废物流。
报告依据《关键原材料法案》第26条第7款的五项法定维度开展评估,包括可回收关键原材料总量、欧盟法律覆盖程度、监管缺口、收集与处理挑战、现有收集处理体系运行状况。报告采用统一方法对废物流分组评估,第一组为源自上市产品的废物流,包含电池、电子电气设备、风力发电机组、机动车辆;第二组为非产品类聚合废物流,包含炉渣、污泥、灰烬、建筑拆除废物;第三组为数据部分缺失或无数据的废物流,通过定性证据与类比分析判定优先级上海公平贸易服务网。
报告形成的优先清单覆盖七大类核心废物流。电池类优先回收正极活性材料、负极活性材料、正负极集流体、电池管理系统及内部电缆,覆盖动力、工业、便携式、轻型交通工具电池等全品类。电子电气设备类优先回收永磁体、硬盘驱动器、压缩机、显示器、印刷电路板、电缆、光伏组件及预处理剩余组分。风力发电机组及配套基础设施优先回收永磁体、发电机、变压器、变流器、逆变器与电缆。机动车辆优先回收永磁牵引电机、感应牵引电机、非牵引电机、电力电子组件、主线束、燃料电池、催化转化器、锻铝与铸铝部件、镁部件。炉渣污泥灰烬类优先回收城市污水处理污泥、污泥单烧底灰与飞灰、市政及工商业垃圾焚烧底灰。建筑拆除废物优先回收建筑物中的铝、铜及其合金与电缆。轻型交通工具、能源与通信基础设施、工业泵、工业催化剂、分类生物废物的消化液与堆肥纳入优先范围,依据类比与利益相关方咨询结果确定。
报告采用存量流量模型与成分量化核算,以2022年为基准、2030年为展望期,覆盖欧盟27国。锂离子电池、永磁体、印刷电路板、电缆、铝铜合金是战略与关键原材料集中的载体,风力发电机永磁体、车辆驱动电机、电子废弃物中的稀土元素、电池中的锂钴镍锰、建筑与报废车辆中的铝铜均具备规模化回收潜力。现有收集体系在便携式电池、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光伏组件、小型电子电气设备上存在明显缺口,流失比例最高超过70%,工业电池与车辆动力电池的收集率相对更高上海公平贸易服务网。
欧盟现有立法对电池、报废车辆、电子废弃物设有专项框架,但在组件级回收、关键原材料回收率、内部线缆与外壳等部件的法律定位上存在监管缺口。新兴体系如钠基电池、海上风电基础设施、燃料电池尚未纳入明确立法覆盖,回收技术成熟度与规模化处理能力不足,黑粉出口、混合废物流分选效率低、关键原材料回收经济性不足是普遍制约因素。
报告方法与数据直接用于欧盟委员会制定实施法案,清单是成员国国家循环性方案的法定最低考量范围,不替代现有欧盟废物法规,而是形成补充与协同。报告结论不代表欧盟委员会官方立场,全部结论基于公开统计、FutuRaM 项目数据、多轮利益相关方咨询与专家判断,数据与方法可复现并支持后续更新与扩展上海公平贸易服务网。
《关键原材料法案》 (EU) 2024/1252
第26条 循环性国家措施
1. 各成员国应在本款第7项所述实施法案生效后两年内,通过并实施包含以下措施的国家方案,或将相关措施纳入既有国家方案:
(a)激励技术进步与资源效率提升,以减缓欧盟关键原材料消费的预期增长;
(b)推动废物预防,并提高具有关键原材料回收潜力的产品和组件的再利用与维修水平;
(c)提高具有关键原材料回收潜力的废物(含金属废料)的收集、分选和处理水平,并确保其进入合适的回收体系,以最大限度提升可回收材料的可用性与质量,为关键原材料回收设施提供原料;
(d)提高二次关键原材料的使用比例,包括采取在公共采购评标标准中考虑回收含量、对使用二次关键原材料给予资金激励等措施;
(e)提升关键原材料回收技术成熟度,推动循环设计、材料效率提升与关键原材料替代,至少将相关支持行动纳入国家研发创新计划;
(f)制定配套措施,为劳动力提供支撑关键原材料价值链循环发展所需技能,包括技能提升与转岗培训;
(g)在依据国家法律、按照《2008/98/EC指令》第8条第1款由生产者支付延伸生产者责任费用的情形下,推动调整费用计征方式,激励产品使用更大比例的、符合欧盟环境标准回收的二次关键原材料;
(h)在相关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出口的关键原材料在不再属于废物后,满足《2008/98/EC指令》及其他相关欧盟法律规定的条件;
(i)在相关领域,支持采用欧盟质量标准开展含关键原材料废物的回收处理。
2. 本款第1项所述方案可整合为依据《2008/98/EC指令》第28条、第29条通过的新的或既有废物管理计划与废物预防方案。
上述国家方案应在通过后五年内开展复审,并在必要时更新。
3. 本款第1项所述方案应特别覆盖未受欧盟法律关于收集、处理、回收或再利用专项要求约束的产品与废物。对于其他产品与废物,相关措施应依照欧盟法律实施。
在遵守《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08条的前提下,为落实本款第1项(b)(c)(d)目,方案可引入折扣、现金奖励、押金返还等资金激励,鼓励具有关键原材料回收潜力产品的再利用准备与再使用,以及此类产品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 本款第1项、第2项所述国家措施的设计应避免形成贸易壁垒与竞争扭曲,符合《欧盟运行条约》规定。
5. 成员国应单独识别并报告从电子电气设备废物中拆除的含关键原材料组件数量,以及从该类废物中回收的关键原材料数量。
欧盟委员会应通过实施法案明确上述报告的格式与细则。相关实施法案应依据第39条第3款所述审查程序通过。
首个报告期覆盖相关实施法案通过后的第一个完整日历年。成员国应在依据《2012/19/EU指令》第16条第6款向欧盟委员会报告电子电气设备废物回收量时一并提交上述数据。
6. 成员国应在依据第45条提交的报告中,说明本款第1项所述国家方案的制定情况,以及本款第1项、第2项措施的有效实施进展。
7. 欧盟委员会应在2025年5月24日前通过实施法案,列明至少应被视为具有关键原材料回收潜力的产品、组件和废物流清单,以落实本款第1项(b)(c)目的要求。
欧盟委员会在制定该清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可从上述产品、组件和废物流中回收的关键原材料总量;
(b)欧盟法律对上述产品、组件和废物流的覆盖程度;
(c)监管缺口;
(d)影响上述产品、组件和废物流收集与废物处理的特殊挑战;
(e)适用于上述产品、组件和废物流的现有收集与废物处理体系。
本款第1项所述实施法案应依据第39条第3款所述审查程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