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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批准谷氨酸棒杆菌来源L‑缬氨酸作为动物饲料添加剂

发布日期: 2026-09-23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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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欧盟向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提交G/SPS/N/EU/968 号SPS通报,对外披露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6/1756内容。该条例已于2026年7月20日通过、7月21日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首次批准由谷氨酸棒杆菌(Corynebacterium glutamicum KCCM 80366)灭活发酵产物制得的L‑缬氨酸作为饲料添加剂,适用于所有动物物种。该添加剂归类为营养类添加剂‑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添加剂识别编号3c375,授权有效期至2036年8月10日;条例于公报发布后第20天(2026‑08‑10)正式生效,在欧盟及欧洲经济区全部成员国直接适用。

一、添加剂授权核心条件

1. 产品形态与指标:固体发酵产物(灭活菌体),干物质基础下L‑缬氨酸最低含量72%;CAS号 72‑18‑4。

2. 适用动物:全部动物物种;反刍动物使用时,该L‑缬氨酸必须经过过瘤胃保护处理,否则无法发挥同等功效。

3. 检测方法:采用离子交换色谱‑柱后衍生可见光检测法(IEC‑VIS),分别用于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中L‑缬氨酸定量检测。

4. 标签与使用说明强制要求

——标注储存条件、热处理稳定性;标明添加剂水分含量。

——标签必须提示:补充L‑缬氨酸时需兼顾全部必需和条件性氨基酸,避免营养失衡。

5. 职业防护:该物质为皮肤与呼吸道致敏物质;无法通过流程消除风险时,操作人员必须配备皮肤、眼部、呼吸防护装备。

二、EFSA安全评估要点

1. 在按照动物营养需求合理添加条件下,该添加剂对各类动物、食品消费者及环境安全;无需开展上市后专项监测。

2. 不属于皮肤刺激物;判定为皮肤致敏物与呼吸道致敏物;评估未得出眼睛刺激性相关结论。

3. 作为必需氨基酸来源对非反刍动物有效;反刍动物需做过瘤胃保护处理,否则会在瘤胃内降解,降低使用效果。

三、对出口企业合规提示

1. 该授权仅针对KCCM 80366菌株灭活发酵工艺生产的L‑缬氨酸;其他菌株、其他工艺生产的L‑缬氨酸不自动获得本条例授权,不可混用。

2. 若用于反刍动物饲料,必须落实过瘤胃保护工艺,同时在产品说明中体现相关要求。

3. 出口欧盟的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企业,需要严格执行标签强制声明,落实作业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管理。


来源:欧盟官方公报

注:转载请注明来源 “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而非 tbt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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