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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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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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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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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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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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的CO2排放标准[(EU)No 510/2011]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2011年5月31日,欧盟发布(EU)No 510/2011号法规,制定轻型汽车的CO2排放标准,并以此作为欧盟降低轻型汽车CO2排量综合措施的一部分。公路运输包括轻型汽车的CO2排量位居第二,如果其继续增加,将使其他部门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结果大打折扣。为此,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 443/2009,欧盟委员会与理事会在欧盟层面制定了轻型汽车的CO2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的CO2排放标准规定了其排放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新的轻型汽车的CO2平均排放目标设为175g/km,并从2020年起,将该目标值降低至143g/km。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该法规适用于两类机动车:一是指令2007/46/EC附录2定义的质量不得超过2610kg的N1类机动车;二是根据法规(EC)No 715/2007扩展其型式认证的、首次在欧盟登记、并且未曾在欧盟外的国家登记的N1类机动车。
该法规不适用于指令2007/46/EC附录2的A部分第5条定义的特殊用途的机动车。
(2)CO2排放目标
2014年1月1日起,制造商应确保轻型汽车的CO2排量不超过规定的排放目标。CO2排量的单位用g/km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1)2014年至2017年
CO2排放目标=175+a*(M-M0)
式中:M为机动车的质量,单位为kg;
M0=1706.0;
a=0.093。
2)2018年起
CO2排放目标=175+a*(M- M0)
式中:M为机动车的质量,单位为kg;
M0=法规第13条采用的值;
a=0.093。
为了确定每个生产商的平均CO2排放目标,生产商的新的轻型汽车的登记比例为:2014年75%,2015年75%,2016年80%,2017年100%。
如果轻型汽车使用含85%乙醇的汽油,则从2015年12月31日起,其排放目标应降低5%,但成员国至少应有30%的汽车加油站提供此类汽油。
(3)超信用
当新的轻型汽车的CO2排量小于50g/km时(每家生厂商计入计算的此类新的轻型汽车的数量不得超过25000辆),计算平均具体CO2排放目标时,2014年起每1辆此类新的轻型汽车,可计为3.5辆普通轻型汽车,2016年起计为2.5辆,2017年起计为1.5辆,2018年起计为1辆。
(4)超排放赔偿
从2014年1月1日起,如果制造商或加油站超出其CO2排放目标,委员会将要求其实施超排放赔偿,计算方法如下:
1)2014年至2018年
a)当超排放量>3g/km时,
超排放赔偿=〔(超排放量-3g/km)×EUR95+EUR45〕×新的轻型汽车的数量
b)当2g/km<超排放量大于≤3g/km时,
超排放赔偿=〔(超排放量-2g/km)×EUR25+EUR20〕×新的轻型汽车的数量
c)当1g/km<超排放量≤2g/km时,
超排放赔偿=〔(超排放量-1g/km)×EUR15+EUR5〕×新的轻型汽车的数量
d) 当超排放量≤1g/km时,
超排放赔偿=(超排放量×EUR5)×新的轻型汽车的数量
2)2019年起
超排放赔偿=(超排放量×EUR95)×新的轻型汽车的数量
(5)减少CO2排放目标
如果制造商每年在欧盟注册的新的轻型汽车的数量小于22000辆,则可申请减损CO2排放目标,其条件是:1)制造商不是其生厂商集团的一部分;2)制造商是负责注册的新的轻型汽车的总量小于22000辆的生产商集团的一部分;3)制造商是生厂商集团的一部分但拥有自己的生产设备和和设计中心。批准期限为5年。
(6)审查和报告
1)至2011年12月31日,如果标准汽车已达到整车质量和CO2排量的条件,委员会需建立获取CO2排量、燃料效率和汽车总质量的代表值的程序。
2)至2013年1月1日,委员会需完成上述规定减排目标和减少减排目标的审查,以明确长期排放目标147g/km及其实施对实现2020年减排目标是否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3)至2014年,为实现2020年减排目标,委员会需向理事会提供涵盖指令2007/46/EC定义的质量不大于2610kg的N1类和N2类机动车CO2排放标准的法规。
4)至2014年,委员会需根据评估报告,发布有关确定排放目标使用参数的足迹和有效载荷的数据,如果需要的话,还需按照正常的立法程序,修订有关排放目标的计算方法。
5)至2016年10月31日和以后的每3年,委员会需通过授权的方式修订附件Ⅰ有关CO2排放目标的规定。这些调整于2018年1月1日和随后的每3年生效。
6)委会会应根据(EC)No 443/2009第13条第3款,在CO2排量测试程序的审查中纳入轻型汽车。
该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第3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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