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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车辆(欧6标)的尾气排放要求[( (EC) No 595/2009]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2009年7月18日,欧盟发布关于重型车辆尾气排放要求和维修、维护信息获取的机动车及其引擎型式认证,法规号为 (EC) No 595/2009。该法规修订了(EC) No 715/2007 和2007/46/EC,并废止指令 80/1269/EEC2005/55/EC2005/78/EC

一、概要

该法规适用于M1、M2、N1和N2类机动车,制定了机动车、机动车引擎以及可更换部件排放要求的型式认证框架法规,建立了机动车及其引擎服务的符合性、污染控制设备的耐用性、在线诊断系统和信息的获取以及温室气体排放要求相关的法规。

二、制造商责任

制造商必须确保欧盟市场内在售、登记和使用的机动车、机动车引擎和可更换零部件通过EC形式认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有效地控制在限定范围内。

三、要求和测试

机动车的尾气排放必须符合欧6标的要求,其具体要求见下表:

四、实施时间

该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80/1269/EEC2005/55/EC2005/78/EC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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