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声明 | 注册
邮箱: js_wto@163.com
电话: 025-86500544
市场准入 > 出口 > 重点出口产品 > 轻工纺织 > 玩具 > 美国 > 化学安全要求

美国纽约州出台两项提案限制儿童首饰中的重金属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美国纽约州提出两项法案(No. A06758和S04055),拟禁止销售涂料和表面涂层中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儿童首饰,以及塑料和金属部件中镉含量超标的儿童首饰。新要求将于提案批准一年后生效。

  1)儿童首饰的涂料或表面涂层中的重金属迁移量应采用ASTM F963中规定的可溶性测试进行判定,各种重金属限量如下表所示:

元素

Sb

As

Ba

Cd

Cr

Hg

Se

限量:ppm

60

25

1000

75

60

60

500

  2)儿童首饰中塑料和金属部件的镉含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儿童首饰中的塑料小零部件,如果经筛查其总镉含量>300ppm,则采用EN 71第3部分的测试方法,可溶性镉含量不得超过75ppm;

  ●儿童首饰中的金属小零部件,如果经筛查其总镉含量>300ppm,则采用CPSC-CH-E1004-11的方法,可溶性镉含量不得超过200μg;

  ●不属于小零部件的所有塑料和金属部件,如果其总镉含量>300ppm,那么采用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批准的盐水试验法或其后的修订方法测得的可溶性镉含量不得超过18μg;

  ●不属于小零部件的所有塑料和金属部件,如果经筛查其中总镉含量≤300ppm,那么不需要进行可溶性镉含量的测试。

  备注:

  1)“首饰”指主要作为饰品供人配戴的产品,包括脚镯、臂箍、胸针、王冠或女式冕状头饰、袖扣、带有明显装饰元素的发饰、装饰性手表、穿刺饰品;但不包括供儿童玩耍的首饰或其它产品(如玩具娃娃或填充玩具动物配戴的项链,用于玩耍的新奇首饰等)、附件、服装、鞋以及主要用途为功能性而非作为个人物品或装饰品配戴的其它产品。

  2)“儿童首饰”指供(六岁半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首饰,包括:

  ●在包装、展示、推广或广告上显示适合儿童使用的首饰;

  ●与其它在包装、展示、推广或广告上显示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相结合、附着或包装在一起销售的首饰。

  ●为七岁以下儿童设计的首饰;

  ●采用以下方式销售的首饰:

  ◇自动售货机;

  ◇儿童专用产品的零售店、推销手册或网站;

  ◇零售店、产品推销手册或网站中专门销售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的单独区域。

  ●标签已说明该产品专供儿童使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