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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8/EU

指令简称
民用爆炸物指令
法规(指令)制定的基础

欧盟理事会于2014年3月29日通过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民用爆炸物投放市场和监管法律的指令(参见2014年3月29日的欧盟官方公报OJ L96

法规(指令)简介

为民用爆炸物的贸易,建立唯一的欧盟市场;为高标准防护,统一安全要求;为炸药和弹药建立监管系统,欧盟颁布了民用爆炸物指令2014/28/EU。本指令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并替代旧民用爆炸物指令 93/15/EEC。

所有置于欧盟市场上的民用爆炸物,都应接受本指令监管。指令不适用于:供军队或者警察使用的爆炸物、烟火制品、以及弹药(受限于免责条款)。

指令规定了从事民用爆炸物贸易的制造商、进口商以及经销商的责任。同时规定民用爆炸物在投入到欧盟市场前,必须粘贴CE标识,并符合新民用爆炸物指令2014/28/EU的所有基本安全要求。为获得CE标识,制造商必须执行符合性评定,对其产品编制详细的技术文档,并确保其可追溯性。

指令要点如下:

——进口商必须核实制造商是否正确地执行符合性评定,如果他们认为民用爆炸物存在风险,则必须通告国家当局委派安全监管。

——所有必要的文件必须记录并保存10年。

——文件和安全信息的书写必须使用最终用户简单易懂的语言

——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在民用爆炸物上标注其邮寄地址。

——经销商必须核实爆炸物是否粘贴CE标识,并且必要的附文件书写是否使用最终用户简单易懂的语言。如果他们认为民用爆炸物存在风险,则必须通告国家当局委派安全监管。

此外,指令还要求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公正的执行符合性评定。规定了国家市场监督部门识别不符合产品的步骤,防止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到危险产品,并采取所有适当的纠正措施。

修订法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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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法规(指令)
应用指南
欧盟委员会联系方式

Directorate-General for Internal Market, Industry, Entrepreneurship and SMEs

Mr Federico Musso, Tel +32 2 297 5134

Email

Webpage on Chemicals: Explosives

欧盟新方法指令通报和指定机构
注1:Nando——欧盟新方法指令通报和指定机构,即欧盟各成员国指定并向欧委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通报的按照某指令进行合格评定的机构。各成员国负责各自通报机构的通报和撤销。欧盟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欧洲经济区成员)以及与欧盟签署互认协议以及欧洲合格评定协议议定书的其他国家,已经根据每个指令指定了通报机构。使用者可在NANDO网站上查询各国的通报机构以及其工作职责。 如需更多内容和标准信息,可与江苏省标准信息服务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