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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更新邻苯二甲酸盐使用限制指南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2014年9月2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更新邻苯二甲酸盐使用限制指南,重新解释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限制使用邻苯二甲酸盐的条款。该指南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与欧洲委员会共同制订。

更新后的问答内容进一步具体说明投放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到欧盟市场时必须遵守的规定,旨在更清楚阐释邻苯二甲酸盐使用限制条款。

问答内容提供REACH法规附件XVII实施情况的指南,当中涉及投放若干类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到市场的限制措施。附件第51及第52条分别说明,若干类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塑料所含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以及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浓度按质量计不得超过0.1%。新增及更新的问答编号为748、982、983、984及985。

第52条较第51条更具体地指明,儿童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不得含有DINP、DIDP及DNOP。根据指南第748条,第52条适用于可以被儿童放进口中及留在口中,从而令儿童可以吸吮及咀嚼的物品或物品零件,但不包括只可被儿童舔的物品。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出,不能放进口中的零件是指“在儿童正常使用或合理地可预见的不正当情况下使用”的物品都不能放进儿童口中,这些零件不受第52条的限制。第748条指出,每边长超过5厘米的立体物件即不可能放到儿童口中。

指南列出受限制物品的例子,包括洋娃娃的手和脚、儿童厨房游戏的餐具、塑料洗澡鸭以及若干类汽车座椅的零件都被视为可以合理地放进口中的物品或零件。零件的尺寸大小及可接触性是判定物品可放进口中的标准,所以,制造商必须按个别情况作判断。

第982条涉及玩具定义,与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对玩具的定义一致。该条建议,为附合REACH法规附件XVII,应该使用《玩具安全指令》内的玩具定义。

第983条涉及儿童护理用品的定义。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澄清,欧盟第76/769/EEC号指令就若干危险物品的推广和使用所作的定义,适用于REACH法规附件XVII之内的儿童护理用品。根据该指令第1(3)c条,“儿童护理用品”是指任何有助儿童睡眠、放松、保持卫生,以及喂哺儿童或让儿童吸吮的产品,与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1及52条的描述一致。

第984条进一步肯定毛毯及类似物品应纳入附件XVII邻苯二甲酸盐限制措施的监管范围内。睡袋、毛毯及褥垫(第748条提供了产品的相片)亦纳入限制范围内。若物品的零件可以被儿童接触或放进口中,即纳入限制范围之内。

第985条说明第51条内“塑化物料重量的0.1%”规定是否适用于整件物品或物品的一部分。这确实与出口玩具到欧盟的香港供应商息息相关。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解释,计算第51条内3类邻苯二甲酸盐的浓度限值时,应包括整件物品内所有塑化物料的含量。以洋娃娃为例,若只是洋娃娃头部的邻苯二甲酸盐浓度超过0.1%,计算浓度时是以整个洋娃娃的塑化物料为准,并非只计算洋娃娃的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