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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推车安全性能规范ASTM F833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商务部童车出口技术指南 字号: [ ]

《儿童推车安全性能规范》(ASTM F833)本安全规范提出了儿童推车的安全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标识要求,以尽可能地减小此类产品产生的危险。

3.1 通用要求:

1) 锐边和锐尖:在按照本标准进行试验时,均不得出现16CFR1500.48和16CFR1500.49规定的危险尖端和边缘。

2) 小零件:在按照本标准进行试验前后不得出现16CFR1501规定的小零件。

3) 化学性质:产品上的油漆和表面涂层应符合H.R.4040《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4) 材质:测试前,所有暴露的木质部件应光滑,无毛刺。

5) 锁定机构:可折叠的推车应设计含有锁定机构或其它结构以防止产品放置在按照生产商推荐的使用位置时突然发生意外折叠。具有防止意外折叠的锁定
机构的产品应进行测试。在测试中和测试结束时,产品仍应锁定在生产商推荐的使用位置。如果推车有在中间折叠的铰链用于将产品保持在正常使用位置的,应需要两个不同、独立动作才能操作折叠动作。

6) 开口:在厚度小于0.375in(9.53mm)的硬质材料上完全穿透的开孔或凹槽,如果能通过0.210in(5.33mm)直径的圆杆,则应也能通过0.375in(9.53mm)直径的圆杆。厚度小于0.375in(9.53mm) 的硬质材料上的开孔或凹槽, 如果尺寸在0.210in(5.33mm)和0.375(9.53mm)之间,但是受到其它硬质表面的作用,圆杆插
入深入不超过0.375in(9.53mm),则是允许的。测试时产品应处于生产商推荐的使用位置。

7) 剪切、切割、挤夹:当产品处于生产商推荐的使用位置时,其设计和结构应能防止乘坐者因部件转动、固定点、滑动、节点、折叠或其它活动件产生的
剪切、切割、挤夹伤害。硬质部件在其活动范围内,其可触及边缘与固定面之间如能插入大于0.210in(5.33mm)直径的圆杆,但不能插入0.375in(9.53mm)直径的圆杆,是能引起剪切、切割、挤夹危险的,因此不允许存在这样的间隙。以上要求不适用于可调节的物件,比如遮阳蓬,贮物篓,篮子等。

8) 暴露的螺线弹簧:乘坐者可触及的暴露螺线弹簧,如果簧圈之间的间隙在静态负荷试验时大于等于0.210in(5.33mm),则弹簧应被覆盖或采取其它防止陷
入伤害的设计。

9) 标签:不管使用何种材料,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警告标签必须是永久性的。

10) 保护性元件:对于儿童不能用食指和拇指或牙齿抓住,咬住的元件,对锐利边缘,锐利尖端、间隙起保护作用的盖帽、套子、插头等或者与相邻车体元
件之间间隙大于等于0.040in(1.00mm)的元件,在进行拉力测试时这些保护性元件不能脱落。

11) 座位斜靠背的角度:标准规定应测试座位面与斜靠背之间的夹角,但未规定夹角的限定。

3.2 性能要求

1) 刹车要求:产品应有刹车装置。在测试时,刹车装置应生效并且能防止被刹车轮转动大于90°。当儿童根据使用说明处于车内时,刹车装置不能被儿童
松开。

2) 静态负荷:儿童卧式推车应能承受50lbf(222N)的静态负荷,负荷施加的位置应大约处于乘坐者位置居中。

儿童座位式推车应能承受100lbf(440N)或者是制造商推荐最大承载重量2.5倍的静态负荷,负荷施加的位置应大约处于乘坐者座位的中心。

座卧两用儿童推车/婴儿车应具有合适的结构支撑静态负荷,结构中每一座位面或躺卧面均应测试。

婴儿车上的可增加的座位应承受50lbf(220N)的静态负荷,负荷施加的位置应大约处于乘坐者座位面的中心。测试后不能出现本标准规定的不可接受情况(见注)。如果有多个乘坐位置,则应同时对每个乘坐位置施加规定的负载。

注:本标准中静态负载试验的不可接受情况是:产品或部件倾翻、倒塌、出现锐利边缘、锐利尖端或小零件。

3) 稳定性: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产品应能保持在相应的测试面上,不发生倾翻。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在倾斜测试面上和水平测试面
上的产品应保持在生产商推荐使用的位置里。如果有多个乘坐位置,则应在最不利或最易于不合格的位置上施加规定的负荷。产品上由生产商提供的用于携带包
装材料的附件应在空载和满载情况下分别测试,测试时在乘坐座位上施加规定的负荷。

4) 束缚系统:本标准所有适用的产品,除仅供婴儿用的儿童推车外,均应装有束缚系统,束缚系统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以防止在正常使用中脱开。限位系
统应包括腰部和叉部限制。

a、卧式推车:如果仅供婴儿用,则不需要束缚系统。如果含有座位靠背附件或其它类似部件,表明可供比婴儿大的儿童作为座式推车使用,则必须有束缚
系统(见d条)。

b、座式推车:应预装束缚系统在婴儿车的某个部件上。

c、座卧两用儿童推车/婴儿车:应按照相应的儿童卧式推车(见a条)和座式推车(见b条)的功能安装束缚系统。

d、束缚系统的性能要求:所有束缚系统进行测试。安全带扣合机构不应分离或其产生的滑动不应超过1in(25mm)。扣合部件不应在连接点脱落。测试结束
后,CAMI(测试用婴儿模型)不应从车内掉出。束缚系统与车身的连接点的位移不应超过2in(51mm)。

儿童推车如采用背带式束缚系统,则背带在推车上的缝合点的高度应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如果儿童体重超过40lb(18.1kg)则需要采用第三条束缚带。
束缚系统的位置:腰部束缚带的缝合点应在测试圆筒负载的底部上方2in(50mm)和5in(127mm)之间。并且用50mm直径的圆棒不能自由插入到腰部束缚带和测试圆筒负载之间的任何间隙。测试过程中束缚带的交叉缝合点不应在测试圆筒负载的前方。腰带下边缘的点应在4.5in(114mm)线和7.5in(127mm)线之间。

5) 乘坐者的保持:卧式儿童推车或座卧两用儿童推车的四周应有防护墙。或者座位的四侧不应有测试探头完全通过的开口。

具有倾斜儿童卧式推车位置的产品不应有可拆卸的部件,保证其符合标准的要求,除非只有在安装上可拆卸部件时,产品才能调节至倾斜儿童卧式推车位置。

不可拆卸:是指乘坐者的空间内不应有可拆卸的部件 ,只有在产品被破坏或使用工具时才能被拆下。

6) 儿童推车上座位的连接装置:连接装置在测试时产品上不得出现破裂部件和与以上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也不允许座位完全从儿童推车上分离。

7) 撞击试验:撞击试验后,锁定/折叠机构不应松脱或失效,车体框架不应断裂。

8) 防护围栏/脚部开口:对所有在乘坐者前方能产生完全或部分限制性开口的托盘或抓握把手的坐式推车和坐卧两用推车均要进行此测试。

a、确保推车处于正常的站立状态使其不会朝施力方向移动。将产生限制性开口的托盘和抓握把手安装到位。

b、从乘坐者区域将躯干塞规锥形末端以最不利方向插入托盘或抓握把手与推车座位底端的开口,垂直于塞规底端方向在5秒内逐渐施加25磅 (111N)的
力,并保持10秒。对所有允许躯干塞规通过的开口进行头部塞规测试。

c、在最有可能允许头部塞规通过的开口处插入头部塞规。以前轮作为固定的中心轴在5秒内逐渐旋转推车90°,并保持10秒。测试期间头部塞规应与座位保
持连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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