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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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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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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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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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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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个人保护装备新法规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2016年3月3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刊登关于个人保护装备的第(EU) 2016/425法规;新法规全面生效之后,会完全替代89/686/EEC号指令。
个人保护装备是指其设计或制造目的是供使用者穿戴或手提,以减少其健康或安全风险的装备,包括这些装备的可互换零部件及连接系统,如太阳眼镜、其他类型的护目镜、验光眼镜、安全帽、特殊用途鞋、保护手套、保护衣、救生衣、高能见度背心等。新法规不适用于军装部队、维持法纪及自卫等场合个人保护装备(运动用个人保护装备除外)。此外,法规并不包括供私人使用以保护个人免受非极端大气状况影响,以及清洗碗碟时免被溅湿的个人保护装备。
向欧盟市场出口个人保护装备的贸易商,必须确保其产品符合新法规。法规列出对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获授权代表及经济营运商的要求。根据该法规,制造商必须:
——确保其产品符合法规附件II 列出的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
——撰写附件III所述的技术文件;
——选择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撰写欧盟合规声明;
——按照法规在产品贴附CE标记;
——在个人保护装备标明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联络到他们的邮递地址;
——确保个人保护装备附有类型、批次或序列编号,以便识别;及
——撰写使用说明,与个人保护装备一并提供。说明书必须包含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以及可以连结到欧盟合规声明的互联网址。如果欧盟符合性声明是随个人保护装备附上,则说明书毋须包含互联网址。
个人保护装备投放市场后10年内,制造商必须保存其技术文件及欧盟合规声明。
进口商有责任确保投放欧盟市场的个人保护装备符合法规。进口商必须确保制造商已履行以下责任或符合以下要求:
——完成合规评估程序;
——备妥技术文件;
——贴附CE标记;
——随个人保护装备附上法规要求的文件;
——贴附类型、批次或序列编号;
——贴附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邮递地址;及
——随个人保护装备附上附件II所列的使用说明及资料。
进口商须于个人保护装备标示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联络到他们的邮递地址。
个人保护装备投放市场后10年内,进口商必须保存一份欧盟合规声明副本,供市场监管部门检视。进口商亦应保留技术文件,在监管部门要求查看时出示。
个人保护装备必须符合附件II所列的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进口商须确保产品经他们仓储或运输时不会损害其合规状态。
若进口商有理由相信某款个人保护装备不符合附件II所列的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便不能把产品投放市场。产品经纠正并符合规定后,方能投放市场。
若进口商发现某款个人保护装备存在风险,必须立即通知他们投放产品的市场所在成员国的监管部门,提供详情,特别是产品违规之处及已经采取的纠正措施。
若成员国在欧盟市场发现违规的个人保护装备,会首先指令有关经营商终止违规情况。假如违规情况持续,根据法规第41条,该成员国可采取适当措施以限制或禁止该款个人保护装备投放市场,或是确保产品已从市场回收。法规第45条允许成员国处罚违规者。
新法规将自2018年4月21日起实施,只有少数条文较早实施,详见第48条。旧版指令89/686/EEC将于2018年4月21日废除。
受第89/686/EEC号指令监管的产品,若符合该指令的规定并于2019年4月21日前已经投放市场,成员国不得阻止该等产品在市场出售。根据第89/686/EEC号指令发出的EC 型检验证书及审批决议仍然有效,直至2023年4月21日(除非在该日期前已经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