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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修订首饰标识条例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法国于2004年对首饰印记法例进行重大修订。根据法例规定,法国生产或进口的首饰必须打上两种印记:

1.生产商或负责人印记,即法国生产商或进口商的特有印记,以资识别;及

2.成色印记:在2004年7月1日前,有关国家机构、认可机构或生产商须在首饰上打上这种印记,以证明其金、银或铂金含量的百分比。

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新法例包括两项主要内容。首先,一些首饰获豁免打上印记,包括:

1.黄金或铂金含量少于3克,或银含量少于30克的首饰(这些首饰必须附有说明文件,文件上印有生产商/进口商印记,说明所使用的金属及其成份-即其贵金属含量;说明文件可以由认可检定机构提供);

2.来自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并印有在该国注册的生产商印记及成色印记的首饰;该生产商印记必须已向法国行政部注册,而该成色印记亦获承认;

3.在法国生产只供出口的首饰。这些首饰毋须打上印记,但假若将没有印记的首饰出口往其他欧盟成员国则要获得批准。

其次,新法例容许专业人士及进口商自行在首饰上打上成色印记。之前,只有成员国当局、认可机构及生产商才可在首饰上打上成色印记。新修订法例批准所有与法国海关当局签订协议的专业人士在首饰上打上成色印记。由2004年7月1日起,假若法国进口商与法国海关当局签订协议,订明他们的义务及首饰的贵金属含量,即可自行在首饰上打上印记。

有意签订协议以获准自行在首饰上打上印记的专业人士,必须向其所在地的海关当局提出申请。

专业人士(即生产商或进口商)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便可与海关当局签订有关协议:(i)专业人士必须遵守法令规定的一般条件;(ii)假若并非自行证明首饰的贵金属含量,必须委托适当的认可机构进行;及(iii)必须在一个安全地方进行打刻印记的工作和收藏所使用的工具。

法国行政当局将会对该国生产/进口的首饰进行当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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