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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向欧盟出口动物肠衣应遵守的动物卫生要求和兽医证书要求[2003/779/EC]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I)规定的欧盟法规限制的产品和不受90/425/EEC有关下脚料或致病器官要求限制的产品在欧盟交易时和从第三国进口时应遵守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尤其是第10(2)(a)和(c)条款要求,90/425/EEC已经2003/721/EC委员会决议修改。

鉴于:

(1)1994年3月18日制定的委员会94/187/EC决议《第三国向欧盟出口动物肠衣应遵守的动物卫生要求和兽医证书要求》已经修订多次,内容已经有了较大变化,为了使有关决议更加清晰和条理,有必要对上述决议合并整理;

(2)92/118/EEC指令附件I(2)规定,只要经过规定的处理,任何第三国都可以向欧盟出口动物肠衣;

(3)为了确保肠衣经过规定的处理,必须规定动物卫生条件和兽医证书要求;

(4)本决议规定的处理措施符合食物链和动物卫生常委会的意见。

附件I

输欧动物肠衣卫生证书

进口商需知:本证书仅用作兽医证明,必须随附货物在入境口岸备查。

目的国:

证书编号:

出口国:

中央主管部门:

签发证书部门:

I.肠衣产品信息

生产肠衣的动物种类:

包装种类:

包装数量:

净重:

II.肠衣来源

生产企业地址和注册编号:

III.肠衣目的地

肠衣启运地:

肠衣目的地:

运输方式:

铅封号(可选择填写):

发货人地址和名称:

收货人地址和名称:

IV.证明

签字官方兽医证明,上述肠衣符合下列要求:

(a)   生产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

(b) 产品经清洗、刮制后进行如下处理:

— 使用氯化钠盐渍30天;

— 漂白;

— 刮制后干制;

(c)处理后,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印章                      官方兽医手签

姓名大写

附件II

取消的决议及随后对其修订的决议

附件III

对应表格

94/187/EC和本法规各条款的对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