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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转运或暂存动物肠衣应遵守的动物卫生条件和兽医证书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成员国必须允许从所有第三国进口动物肠衣,肠衣必须随附附件规定的卫生证书,证书必须使用一页打印,证书打印必须至少使用一种实施口岸检查的成员国官方语言。

成员国必须确保向欧盟出口的人类消费使用的动物肠衣及根据97/78/EEC指令12(4)或13条款经欧盟直接转运或暂存后转运其他第三国的肠衣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必须符合附件IA动物卫生证书中有关动物卫生条件的规定;

(b)必须随附附件IB规定格式的动物卫生证书,证书由第三国兽医主管部门官方兽医签署;

(c)入境口岸官方兽医在通用入境兽医证明中证明产品适于转运或暂存。

如果货物是直接或间接从俄罗斯输往欧盟或从欧盟输往俄罗斯,只要符合下列条件,成员国必须允许通过指定的口岸经陆路或铁路在欧盟境内转运,2001/881/EC决议附件列明了指定口岸名单:

(a)在欧盟入境口岸由兽医主管部门对货物实施铅封;

(b)在欧盟入境口岸,主管部门在根据97/78/EC指令第7条规定的货物随附单据每页上加盖印章,印章内容为“仅用于经欧盟转运到俄罗斯”

(c)必须履行97/78/EC指令第11条规定的程序要求;

(d)入境口岸官方兽医在通用入境兽医证明中证明产品适于转运。

2、97/78/EC指令第12(4)或13条定义的在欧盟领土上卸载或储存活动不适用于动物肠衣。

3、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审核确保产品进出数/重量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