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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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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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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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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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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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海关信息通报实施法规
发布日期: 2026-01-21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大 中 小 ]
2025年12月16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EU)2025/2619 号实施法规,为(EU)2023/956 号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规的实施制定海关信息通报具体规则。
作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重要配套文件,该法规以《欧盟运作条约》为法律依据,聚焦海关部门向欧盟委员会通报进口货物相关信息的具体要求,旨在通过规范信息交换流程、明确数据标准,保障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有效落地。法规强调,海关部门收集的信息将存储于依据(EU)2023/956 号CBAM法规第14条第1款设立的CBAM登记册,用于交叉核验授权申报人、进口商及间接海关代表提交的相关信息,涵盖货物范围合规性及相关海关程序执行情况等核心内容。
根据法规规定,海关部门需定期向CBAM登记册通报(EU)2023/956号CBAM法规附件一所列进口货物的关键信息,通报频率不低于每周一次。通报信息包括经济经营者注册和识别号(EORI 号)或其他法定识别方式、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的CBAM账户编号(符合特定豁免条件或申请待批情况除外)、货物的八位数协调制度编码(CN 码)、数量、原产国、报关日期及申报的海关程序等核心要素。对于未持有EORI号的进口商,海关部门还需通报其替代识别编号、名称、地址及可用联系方式。
在信息通报方式上,法规明确海关部门应通过(EU)952/2013号《欧盟海关法典》第56条第5款设立的监控机制传输数据;当自动传输不可行或信息无法通过该机制获取时,可采用替代通信方式。针对欧盟成员国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相关货物和加工产品,海关部门需应主管机构或欧盟委员会请求,通过替代方式通报收货声明、再出口声明等相关信息。同时,法规建立了灵活的信息请求与验证机制,主管机构或欧盟委员会可基于风险评估或合规调查需要,要求海关部门验证信息或提供补充文件,海关部门一般需在收到请求后次月月底前回应,复杂情况可申请延长不超过三个月,而针对单一总量阈值监测的信息请求则需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
对于纳入内加工程序的相关货物,法规特别规定,海关部门应根据请求提供内加工相关报关单、自由流通放行报关单及解除清单等文件数据,相关验证请求需基于风险评估并按季度提出。在数据保护方面,法规严格遵循《通用数据保护法规》(GDPR)等欧盟数据保护规则,明确CBAM登记册中的个人数据处理限于特定目的,禁止处理特殊类别数据,确保信息交换过程中的个人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