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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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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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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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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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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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新版产品安全手册《蓝色指南》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2016年7月26日,欧洲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16版《蓝色指南》(Blue Guide)。该指南供业界及主管部门等使用,是对输往欧盟市场的货物实施产品相关指令及法规的指南。《蓝色指南》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以及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冰岛、列支敦士登及挪威。另外,在某些情况下还适用于土耳其。
欧盟协调法规:《蓝色指南》涉及的范围甚广。《蓝色指南》提供有关欧盟如何制订在欧盟内部市场通用的法规及标准的指引,此举称为“协调化”。欧盟主要以“指令”及“规例”的形式,作为协调法规来推动协调化。协调法规涉及多项与贸易商息息相关的欧盟法律,范畴包括限制有害物质、环保设计、玩具安全、电气安全、电磁兼容、机械、医疗设备和能源标签等。该指南涵盖欧盟多项不同法律,上述只是一部分。
产品覆盖范围:《蓝色指南》为贸易商确定出口产品受到欧盟法规监管的时间提供参考。若产品是预定投放市场(或投入服务),从这个时点开始就适用欧盟协调法规。若预定输往欧盟,即使产品仍在欧盟分销链之外,就要履行协调法规的责任。这包括出口供投放欧盟市场的新制造产品,以及来自第三国的二手产品。因此,虽然欧盟协调法规适用于“制成品”,不过,这个词语既适用于新制造产品,也包括从先前被认定为“制成品”的物品回收的零配件,即使该产品在相关法律生效之前制造。
若贸易商以改变原有性能、用途或类型的方式对产品作出改变或大修,该产品就可视为“新产品”,而作出有关改变的人士就成为“制造商”,并须履行所有制造商的责任。其中成本最高的责任是为该产品类别进行风险评估,如编制技术文件、拟备欧盟合格声明,并在产品贴上CE标志。
上述规定不会延伸到经修理或更换(如发现缺陷后),但没有改变原来性能、用途或类型的产品。此类产品不需要再进行合格评定,不管原有产品是在相关新法规生效之前或之后投放市场。即使产品暂时从欧盟出口到第三国进行真正维修,此项规定亦适用。
CE标志:《蓝色指南》就CE标志提供相关的说明。CE标志表明制造商负全责,声明该产品符合适用的欧盟协调法规的基本要求,并完成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CE标志不是原产地标记,而是已达到与产品相关的所有基本要求的标志。标志可贴附在产品或其资料牌上。若上述做法都不可行,则可贴附于包装及/或随附文件上。如果除CE标志外,产品亦可以有其他标志。比如同时有CE标志和美国FCC标志的产品就是获准有多种标志的现成例子。不过,可能引起混淆或者妨碍用家看见CE标志的其他标志,均不得贴附于产品上。
责任方面,进口商及分销商有义务确保CE标志准确。若产品在共同市场之外生产,而且制造商在欧洲经济区没有代表,则进口商就有责任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适用的规定,不会对公众构成风险。进口商必须核实在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制造商已采取必要行动,而且可应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网上零售:《蓝色指南》还针对现代销售技术,特别是网上营运商的销售业务,明确指出在何种情况下,与产品相关的法规都适用于网上销售。
《蓝色指南》新版确认,在欧盟以外的零售商在网上要约销售的产品,若该网站专门针对欧盟市场,而且有关产品已完成生产阶段,便视为“投放市场”。网站是否以欧盟消费者为对象,将视个案逐一决定,而考虑因素包括:网上营运商是否在欧盟配送产品、接受欧盟消费者付款,以及使用欧盟的语言。即使市场监管机构及海关只能在产品到达欧盟海关时实际进行合格检查,欧委会也可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