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more ...
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more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more ...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more ...
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市县子平台
南京
无锡
徐州
常州
苏州
南通
连云港
淮安
盐城
扬州
镇江
泰州
宿迁
昆山
泰兴
沭阳
产业子平台
欧盟发布未售出消费品丢弃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6-04-08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大 中 小 ]
收藏
2026年2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法规,为欧盟法规(EU)2024/1781《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框架法规》的落地制定了具体实施规则,明确了未售出消费品丢弃信息的披露细节、格式与产品品类界定标准。
此次发布的实施法规,针对未售出消费品丢弃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格式、产品分类及核查规则作出细化,旨在提升该领域的信息透明度,减少未售出消费品销毁行为,同时为相关行为的数据收集提供统一标准。
法规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的披露义务将自2030年7月19日起生效,微型和小型企业不纳入该义务范围。义务主体需披露上一财年直接丢弃或委托他人丢弃的未售出消费品的数量、重量,丢弃原因,适用的相关豁免条款,交付废物处理的丢弃产品占比,以及已采取和计划采取的防止产品销毁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捐赠类产品并非此次披露的范畴,因捐赠行为的核心意图并非产品丢弃。
在披露格式与方式上,法规要求企业披露的视觉呈现与内容需严格遵循法规附件一的统一格式,数字表述不得使用分隔符且需四舍五入至整数。若企业已依据《欧盟指令2013/34/EU》在管理报告中纳入可持续发展报告,或自愿发布同类报告,并在其中按本法规格式披露相关信息,则可不在官网直接披露,转而在官网提供报告链接,并清晰标注相关信息在报告中的位置,该方式被认定为符合清晰、醒目披露的要求。企业需在财年结束后12个月内完成信息披露,且需将证明未售出消费品交付与接收的相关信息和文件保存5年,保存范围包括废物处理运营商出具的接收与处理说明。
产品品类的界定是此次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整体以欧盟理事会法规(EEC)2658/87附件一中的综合命名法(CN)为基础,多数品类仅需披露CN编码前两位,而法规附件二列明的品类需披露前四位,未主要面向消费者的产品则不纳入披露义务范围。附件二明确了需四位编码披露的具体品类,纺织品相关品类为核心范畴之一,包含毛毯、旅行毯(6301)、床用、餐桌用、盥洗用及厨房用织物制品(6302)、窗帘及室内百叶窗(6303)、其他家具用品(6304)、篷布、遮阳篷等露营用品(6306)、其他制成品含服装纸样(6307)等,同时还涵盖洗护用品、橡胶轮胎、皮革制品、家电、电子设备、家具、玩具等多个品类,形成了清晰的披露品类清单。
法规对未售出消费品的丢弃定义,涵盖了为各类废物处理操作而进行的丢弃行为,包括再利用准备、回收、能源回收等其他回收方式及处置,其中销毁行为为回收、其他回收与处置的总和。对于丢弃原因,企业需参照欧盟法规(EU)2024/1781第25条第5款授权制定的授权法规所列明的合法原因,包括产品安全、卫生考量、知识产权保护及法律规定的产品销毁或淘汰情形等,同一产品品类因不同原因丢弃时,需分栏披露各原因对应的产品数量与重量。
欧盟各成员国主管当局为核查主体,需依据法规附件三的原则与程序开展核查工作,核查采取风险导向型思路,将企业未披露、披露数据显著低于同行业水平,过往存在不合规记录,丢弃产品的废物处理方式不明占比过高,企业经营规模与性质,以及其他来源显示披露数据存疑等情形作为重点核查依据。核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披露格式是否合规,对于披露的产品数量与重量,若主管当局依据文件核算的数据与企业披露数据的差值低于披露数据的10%,则认定企业符合披露要求;同时需核查企业披露的废物处理方式与实际处理情况的一致性,以及豁免条款适用的文件合规性。若主管当局发现企业不合规情形涉及其他成员国,需及时向相关成员国主管当局通报。
法规还设定了复审与生效规则,欧盟委员会将在法规生效5年后,结合信息披露实施的实际经验,对披露细节、格式、产品品类界定及核查方式进行复审,并适时提交修订提案。该法规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的第20天正式生效,生效12个月后开始适用,且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具有全面约束力和直接适用性。企业需自法规实施后的第一年起,按要求开展未售出消费品丢弃信息的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