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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发布动物饲料管理细则草案

发布日期: 2026-08-10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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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越南通过WTO发布SPS通报G/SPS/N/VNM/188,通报其农业与环境部制定的《畜牧业法》动物饲料若干条款实施细则草案(编号/2026/TT-BNNMT)。该草案依据《畜牧业法》第32/2018/QH14号及其修订法第146/2025/QH15号制定,旨在替代2019年第21号、2022年第31号通告及2025年第94号通告相关条款,意见征求截止2026年10月6日。

一、核心管控清单更新

 通告附录明确两大核心名录。附录VI列明禁止用于动物饲料的化学物质、生物制品和微生物清单,包含克伦特罗、氯霉素、沙丁胺醇、卡巴氧、喹乙醇(喹恶啉类)、三聚氰胺(饲料中含量超过2.5mg/kg即禁)等20余种违禁物质,严禁任何形式添加。附录VII列明准许用作动物饲料的材料(含含前体物质材料)目录,按传统动植物原料、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酶制剂(如α-淀粉酶、β-葡聚糖酶、纤维素酶、木聚糖酶)、益生菌、着色剂、香料等大类细分,目录篇幅庞大、列明数百种合法饲用物质。所有含前体类原料的进出口须同步遵守禁毒相关法规。

  二、标签与随货文件强制要求

全价料、浓缩料、预混料、宠物饲料标签须完整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注册主体名称地址电话(确保可追溯)、全套营养指标(粗蛋白、代谢能、钙磷、氨基酸等);含抗生素兽药的治疗性饲料须清晰标注药名、含量、用途、休药期及养殖场名称地址;散装、定制饲料免完整外包装标签,但须随附附录III全套随货单据,载明原料构成与质量指标;进口饲料须符合商品标签法规,并加贴符合越南法规的补充标签。 

 三、检验、备案与月度上报制度  

企业开展饲喂试验前须向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交试验告知书(附录VIII表01),试验完成后申请结果认定(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委员会、3个工作日内出具决定);在国内流通前须完成适用标准声明并取得符合性标识。所有商业化饲料生产企业须于每月7日前通过畜牧业数据库上报生产、原料采购等情况;地方农业部门须于每季度首月7日前汇总抽检结果上报中央主管机关。  

四、出口企业合规提示  

对越出口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企业需重点关注:第一,逐项核对配方原料是否在越南许可目录内,剔除禁用兽药与生长促进剂;第二,按附录II重设中外文标签,完整标注营养指标与抗生素休药期;第三,留存原料检测、饲喂试验全套报告,提前办理适用标准声明与符合性标识;第四,建立月度产销台账,配合越南口岸核查。


来源:WTO官网

注:转载请注明来源 "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而非 tbt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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