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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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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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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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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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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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将糖类与食用油脂类纳入GMO完全标示制
发布日期: 2026-08-26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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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通知,预告《转基因食品等标识标准》实施日期拟进行调整,拟将糖类、食用油脂类产品的GMO完全标识实施时间,由原定2027‑12‑31提前至2026‑12‑31,与酱油类产品统一时间执行新规,同时发布进口食品申报所需配套材料指引文件。
一、GMO完全标示制核心变化
韩国现行转基因食品标示遵循"最终残留原则"——仅对使用国内批准的6种GMO农产品(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紫花苜蓿)制造加工、且最终产品中仍残留转基因DNA或蛋白质的食品进行标示。本次修订转为"使用了就标":只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经MFDS批准的GMO原料,无论最终产品是否检出转基因成分,均须标示GMO。该制度率先覆盖三类高纯度精制加工品——酱油、糖类(玉米糖等)、食用油脂类(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等),正是传统检测难以捕捉生物残留的"灰色地带"。
二、进口申报与标示要求
GMO标示须在容器、包装底色明显区分的颜色上,以12磅以上字号鲜明标示:主标示面标注"转基因食品"或"含转基因XX食品",信息标示面则在原料名旁标注"转基因""被转基因的XX"或"含转基因XX"(一般标示事项为10磅以上)。 使用GMO标示对象原料的酱油、糖类、食用油脂类,进口申报时除提交证明产品经区分管理的证明书外,还须一并提交所用GMO标示对象原料的试验检查成绩书:最终产品须提交区分流通证明书或政府证明书原件(任选其一);使用原料须提交试验检查成绩书复印件(非食药处指定机构亦可)。需注意,最终产品的国内外试验检查成绩书无法证明"非GMO标示对象",难以获认可。
| 食品类别 | 原计划实施时间 | 拟修订后实施时间 |
| 酱油类(酿造、酸解、酶解酱油等) | 2026‑12‑31 | 2026‑12‑31 |
| 糖类(糖浆、低聚糖等) | 2027‑12‑31 | 2026‑12‑31 |
| 食用油脂类(大豆油、人造奶油等) | 2027‑12‑31 | 2026‑12‑31 |
豁免情形:非故意混入转基因成分含量≤3% 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在提交证明材料前提下,可免于转基因强制标识。标识可用表述包含 “转基因食品”“含有转基因 XX”“可能含有转基因 XX”。
对韩出口糖类、食用油脂及酱油企业须重点关注原料溯源:即便深度加工后检不出转基因成分,只要使用了GMO原料即须标示,应提前建立区分管理体系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来源:韩国食药处MFDS公告
注:转载请注明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而非 tbt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