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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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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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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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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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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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订《危险进口产品销毁法案》
发布日期: 2026-09-02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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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危险进口产品销毁法案》(Destruction of Hazardous Imports Act, H.R.2715)。该法案拟修订《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扩大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FDA对存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拒入境进口货物的处置权力,取消现有货值门槛,禁止涉事货物退运转运,将显著提高输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的口岸扣留、强制销毁及违法处罚风险。该法案目前仅完成众议院委员会阶段,尚需众议院全体表决、参议院审议以及总统签署后方可正式生效。
一、现行法律框架
1. 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进口入境由FDA实施入境审查,假冒伪劣、标签违规、生产卫生条件不达标等情形将被拒绝入境。
2. 绝大多数被拒入境货物允许进口商办理退运复出口。
3. 当前FDA仅有权直接销毁货值2500美元以下的药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其余不合格货物原则上允许退运出境。
立法背景:现行制度下存在“换口岸闯关(port‑shopping)”现象,部分被拒货物转运至其他美国口岸试图再次进口,带来公共卫生隐患,为本法案主要立法动因。
二、法案拟新增核心监管条款
1. 扩大强制销毁权限,取消货值门槛,禁止退运若FDA判定被拒入境货物存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可直接下达销毁令,禁止货物退运、转运、第三方转移;管控覆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化妆品全部FDA管辖品类,废除原2500美元货值限制。
2. 处置成本全部由货方承担货物所有者或美国进口商收到销毁命令后,须在90天内完成销毁,仓储、销毁全部费用由货主 / 进口商自行承担,美国政府不承担任何相关成本。
3. 私自处置销毁令货物设置罚则将私自转运、复出口已经下达销毁令的货物列为违法行为,适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罚则,可处以罚金;情节严重最高可处1年监禁,亦可罚金与监禁并处。
4. 设置法定正当程序FDA 将后续出台配套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告知、销毁前申诉、听证等程序,但不改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货物必须销毁、不得退运”的核心制度。
三、对输美企业合规提示
1. 该法案尚未成为生效法律,但两党支持度较高,后续存在推进落地可能性。输美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相关生产出口企业应当高度关注后续国会审议进展。
2. 一旦法案落地,被判定存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被扣货物不再拥有退运通道,企业将承担高额销毁成本,同时进口商面临刑事处罚风险,源头端应强化产品合规,降低口岸不合格被扣概率。
3. 法案生效后FDA会发布配套实施条例,企业需要重点关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判定标准、申诉听证的实操流程。
来源:美国国会
注:转载请注明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而非 tbt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