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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订《危险进口产品销毁法案》

发布日期: 2026-09-02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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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危险进口产品销毁法案》(Destruction of Hazardous Imports Act, H.R.2715)。该法案拟修订《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扩大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FDA对存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拒入境进口货物的处置权力,取消现有货值门槛,禁止涉事货物退运转运,将显著提高输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的口岸扣留、强制销毁及违法处罚风险。该法案目前仅完成众议院委员会阶段,尚需众议院全体表决、参议院审议以及总统签署后方可正式生效。

一、现行法律框架

1. 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进口入境由FDA实施入境审查,假冒伪劣、标签违规、生产卫生条件不达标等情形将被拒绝入境。

2. 绝大多数被拒入境货物允许进口商办理退运复出口。

3. 当前FDA仅有权直接销毁货值2500美元以下的药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其余不合格货物原则上允许退运出境。

立法背景:现行制度下存在“换口岸闯关(port‑shopping)”现象,部分被拒货物转运至其他美国口岸试图再次进口,带来公共卫生隐患,为本法案主要立法动因。

二、法案拟新增核心监管条款

1. 扩大强制销毁权限,取消货值门槛,禁止退运若FDA判定被拒入境货物存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可直接下达销毁令,禁止货物退运、转运、第三方转移;管控覆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化妆品全部FDA管辖品类,废除原2500美元货值限制。

2. 处置成本全部由货方承担货物所有者或美国进口商收到销毁命令后,须在90天内完成销毁,仓储、销毁全部费用由货主 / 进口商自行承担,美国政府不承担任何相关成本。

3. 私自处置销毁令货物设置罚则将私自转运、复出口已经下达销毁令的货物列为违法行为,适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罚则,可处以罚金;情节严重最高可处1年监禁,亦可罚金与监禁并处

4. 设置法定正当程序FDA 将后续出台配套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告知、销毁前申诉、听证等程序,但不改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货物必须销毁、不得退运”的核心制度。

三、对输美企业合规提示

1. 该法案尚未成为生效法律,但两党支持度较高,后续存在推进落地可能性。输美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相关生产出口企业应当高度关注后续国会审议进展。

2. 一旦法案落地,被判定存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被扣货物不再拥有退运通道,企业将承担高额销毁成本,同时进口商面临刑事处罚风险,源头端应强化产品合规,降低口岸不合格被扣概率。

3. 法案生效后FDA会发布配套实施条例,企业需要重点关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判定标准、申诉听证的实操流程。


来源:美国国会

注:转载请注明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而非 tbt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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