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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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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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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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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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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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鞋类产品安全法规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与鞋类产品有关的主要有产品安全、防欺诈和海关定税方面的法规。美国联邦法规涉及到鞋类产品安全的主要有两类,一是由联邦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制定的与消费产品安全有关的联邦法规,二是由劳工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中与鞋类产品防欺诈有关的联邦法规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制订的标签法规。美国联邦法规中与鞋类产品海关定税有关的联邦法规由美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制订的。
《美国法典》中与鞋类产品有重大关系的法律是《消费产品安全法》(CPSA)(第15 部分‘商业与贸易’第47 章)规定进入美国市场的消费产品不得含有实质性的危害,并对实质性的危害进行了定义。可参见该法的SEC2064‘实质性危害’、SEC2058‘消费产品安全规则制定程序’、SEC2056‘消费品安全标准’、SEC2063‘证书和标志’等相关规定。鞋类涉及安全法规的品种有劳保鞋,美国劳保鞋的自愿标准ANSI Z41-1999《美国国家标准-人身防护-防护鞋》已被有关法规引用而成为安全规则。
1.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制定的法规
与消费产品安全有关的联邦法规由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制订,包括安全标准、管理规定、特殊标签要求和认证要求,不符合这些法规要求或存在实质性危险的产品不准进入美国,已进入市场的应从市场召回。鞋类涉及到的这类技术法规主要有《联邦危险品法》和《含铅油漆及某些含铅油漆消费品的禁令》:
(1)CFR1115《实质性产品危害报告》,该法对实质性产品危害定义为产品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法规要求并具有对伤害公众的实质风险,以及因产品存在缺陷具有伤害公众的实质性风险。CFR 1115对产品的缺陷的定义进行详细说明。
(2)《联邦危险品法》(CFR1500)中涉及玩具和其他儿童用品的条款适用于婴童鞋。涉及婴童鞋的法规条款有:1500.3 、18 、48、49 、51、52、53。
(3)1303《含铅油漆及某些含铅油漆消费品的禁令》
该法规规定,供消费者使用的物品的油漆或类似的涂层材料的含铅或铅化合物(以金属铅计)不得超过总的不挥发油漆重或干漆层重的0.06%,否则为危险品,禁止使用。该法规中“油漆或类似的涂层材料”是指液体、半液体或其它含有研磨或未研磨的带色物质的悬浮液。该法规涉及鞋类帮面的涂层及喷涂材料。通常在鞋底、鞋跟上喷涂鞋底漆、鞋跟漆以增加光泽,在鞋面涂上鞋油以增加亮度,这些喷涂材料均属于“油漆或类似的涂层材料”范畴。
2.劳工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制定的法规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法规由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制订。
OSHA 涉及防护鞋的劳工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制定的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联邦法规主要有:
(1)OSHA 法规(STANDARD-29CFR) 脚部保护1915.156 条款
(2)OSHA 法规(STANDARD-29CFR) 脚部职业保护1910.136 条款
(3)ANSI Z41-1999 美国国家标准-人身防护---防护鞋标准
3.鞋类产品防欺诈有关的联邦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 中的第16 部分商业守则中的第2 章为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制订的法规,编号从0-999。涉及鞋类产品防欺诈的法规有16CFR24《皮革及皮革产品选择指南》。法规规定,通过误导、直接或间接暗示产品上所使用材料的成分是不公正和具有欺诈性的。因此,使用皮革或其它暗示为皮革的不合格的词来描述产品是不公正和具有欺诈性的。
4.美国海关法的相关法律
美国海关法赋予美国海关和法院广泛的权力。它包括:
(1) 强行复制进口商的账册权;
(2) 强行命令有关当事人出庭和提供证词;
(3) 对同进口有关的人、运输工具、航空器、车辆和商品进行扣留和搜查;
(4) 在特定条件下,对美国海关水域,某些海关水域毗邻域海关有权登船检查;
(5) 依照搜查证有权对监管物和其它设施进行搜查并没收违反法律的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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