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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参议院签署第1167号法案,规范电动自行车广告与标签

发布日期: 2026-10-19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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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0日,美国加州州长签署参议院第1167号法案(SB 1167),修订《车辆法典》中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并规定相关披露与标签义务。该法案由参议员Catherine Blakespear(D-Encinitas)提出,共同提案方包括加州自行车联盟(CalBike)、PeopleForBikes、Streets For All和Streets Are For Everyone。

现行法律将电动自行车界定为配备可完全操作的脚踏板和不超过750瓦电动机的自行车,依功率与限速条件分为Class 1、2、3三类。SB 1167阻止不符合该定义的电动设备被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广告、销售、要约出售或标注。法案修改“机动驱动循环”和“轻便摩托车”的定义,以厘清电动自行车与更高速电动两轮车之间的法定边界。机动驱动循环的定义扩展至由小于3750瓦电动机驱动、输出不超过5制动马力且设计用于公路行驶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定义修订为由小于3000瓦电动机或小于4总制动马力的内燃机驱动、在水平地面上最高时速不超过30英里的两轮或三轮设备。

法案要求电动机驱动的机动驱动循环、轻便摩托车或电动越野摩托车的每一个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者,在任何广告中向所有潜在购买者提供指定的披露信息,包括互联网网站或社交媒体上的在线广告。违反该披露规定将构成《商业与职业法典》不公平竞争与虚假广告条款下的误导性陈述。所有在加州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须在车架朝上的位置附有标签,标明该车属于哪一类别及其最高速度。执法部门在事故报告中须记录可用的分类和标签信息。

法案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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