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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CBAM正式实施期验证与认可指南

发布日期: 2026-09-08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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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欧盟发布《CBAM关于验证机构和国家认可机构的验证及认可指南》,用于规范非欧盟境内CBAM覆盖范围下的生产设施排放报告的第三方验证,以及各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NAB)对验证机构的认可、监督工作。

指南配套CBAM基础法规(EU)2023/956,对接《方法论法规》(EU)2025/2547、《验证原则法规》(EU)2025/2546、《认可与验证要求授权法案》AVR‑DA(EU)2025/2551三份次级立法,同时衔接《免费分配调整实施法规》(EU)2025/2620、《默认值实施法规》(EU)2025/2621,搭建起CBAM验证工作完整操作框架;同时验证机构还需执行ENISO17029、ENISO14065,国家认可机构适用ENISO/IEC17011,上述标准必须与CBAM特定法律条款一同使用。

相较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验证规则,CBAM验证存在明确职责扩展。EU‑ETS框架下,监测计划的合规评估由成员国主管机构完成,而CBAM体系中,第三方验证机构必须承担对设施监测计划的评估工作。验证机构需要确认监测计划符合方法论法规的各项规定,评估工作可以嵌入年度验证流程,也可以作为独立委托项目开展。当设施发生生产工艺、能源供给、监测方法等重大变更,设施运营方必须及时更新监测计划,验证机构需要对更新内容开展复核。

验证全流程从合同签署前的评估开始,依次经过战略分析、风险分析、编制验证计划、流程分析、数据缺口处置、现场访问、识别错报与不符合项、独立复核,最终出具验证报告。指南明确,CBAM验证必须达到合理保证等级,验证报告必须使用英文版本,验证报告需要录入CBAM登记库。非欧盟注册的设施运营方也可以获取设施唯一ID,验证机构负责在登记库生成、核验该身份编码,编码由国家两位字母代码、企业登记编号、顺序序列号共同组成。

现场访问环节设置差异化规则。常规情况下验证机构需要实地到访生产设施;上一报告周期完成实地访问、设施未发生重大变更、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虚拟现场访问。连续两次报告周期完成实地访问,同时满足其余约束条件,可以豁免本次实地访问。两类例外不能叠加使用。针对完全使用可再生能源、核能的零排放发电厂,实地访问豁免条件进一步放宽,五年内完成至少一次实地访问即可。不可抗力情形下也允许启用虚拟现场访问模式。

该指南针对CBAM特有技术要点设置专项验证要求,核心集中在前驱体核算、间接排放、电力作为CBAM商品三类业务。对于前驱体,验证机构需要核验前驱物的生产年份溯源证据,若使用其他验证机构出具的实际数据,需要核查前驱体验证报告的有效性、验证机构的认可资质;同一类前驱体来自多个来源时,需要核查加权平均计算过程,只有具备充分物理隔离、独立追踪凭证,才允许脱离加权平均规则,将特定批次前驱体分配至指定生产工序。间接排放方面,验证机构需要审核直接技术链路或者购电协议(PPA)的完整证据链,包括单线图、小时级智能计量数据、合约文本。当电力作为进口商品时,验证机构需要逐条核验 CBAM 法规附录 IV 规定的五项条件,完成对传输容量提名、网络无拥堵、化石排放强度上限、月度中期报告的资料审查,并且生成进口申报人专属附录纳入验证报告。

错报和不符合项采用定量结合定性的重要性判定规则。定量阈值为,单一CN编码商品的单位具体内嵌排放、单位具体内嵌免费分配,错报达到5%即构成重大错报。除数值阈值外,错报的可纠正性、重复发生概率、主观故意属性同样纳入重要性判断。运营方原则上需要更正全部识别出的错报,仅非重大错报在留存记录的前提下,验证机构可以出具带注释的满意验证意见;出现重大未更正错报,验证报告将给出否定意见,该设施的实际排放数据不可使用,进口方必须采用欧盟发布的默认值进行申报。

在验证机构人员管理层面,CBAM强制规定首席审核人轮换制度。同一首席审核人连续五年对同一设施开展验证之后,必须暂停该设施相关验证工作三年。外包业务存在边界约束,独立复核、签发验证报告两项工作禁止外包;其余业务外包时,验证机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需要取得被验证设施运营方的同意。机构需要建立完整的人员能力管理体系,覆盖能力框架搭建、绩效监控、专项项目能力评估等模块。验证机构需要留存完整的内部验证文档,形成可追溯的审计轨迹,供国家认可机构开展监督评审。

国家认可机构的工作包含初始认可、年度监督、重新评估、特殊评估。非欧盟设立的验证机构可以任意选择一家欧盟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提交认可申请,但仅能向一家机构提交。已经取得EU‑ETS认可的机构,适用范围可以做范围扩展处理,无需完整重启全部认可流程,但仍需要补齐CBAM专属能力,包含监测计划评估、前驱物溯源核查、电力专项验证能力。认可证书最长有效期为五年。国家认可机构可采取缩小认可范围、暂停认可、撤销认可三类行政处置手段。完成认可的验证机构需要在2个月内在CBAM登记库完成注册,从2027年起,验证报告将通过登记库正式对外流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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