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声明 | 注册
邮箱: js_wto@163.com
电话: 025-86500544
新闻资讯 > 国外新闻

欧盟发布《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与部署者透明度义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6-09-08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

收藏

2026年7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特定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和部署者透明度义务的指南》,协助AI系统提供者、部署者及主管当局准确理解并履行《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第50条所规定的透明度义务。

随着生成式与交互式人工智能系统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交互及生成内容与人类创作、真实内容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同时,个体在不知情情况下暴露于情绪识别、生物特征分类等应用的风险显著上升。上述趋势引发了大规模虚假信息、操纵、欺诈、冒名及消费欺骗等新型社会风险。

指南明确指出,《人工智能法案》第50条的透明度义务覆盖生成式AI、交互式AI以及深度伪造(deepfakes)等系统,其核心目标在于确保公众在与AI系统交互或接触AI生成内容时,能够获得清晰、及时的知情提示,从而校准信任、做出知情决策,并有效抵御信息误导。

指南系统梳理了价值链上不同主体的合规责任:

——提供者(Providers)须在AI系统设计中嵌入机制,确保个体在与系统直接交互时得到明确告知;同时,须添加机器可读标记,以便于检测AI生成或篡改内容。

——部署者(Deployers)须在个体暴露于情绪识别、生物特征分类工具、深度伪造内容,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且未经人类审核或编辑控制的文本出版物时,履行告知义务。

指南对“直接交互式AI系统”“合成内容”“深度伪造”“涉及公共利益的AI生成文本”等核心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并列举了典型适用与豁免场景(如标准编辑操作),以增强法律确定性。同时,指南澄清了价值链中各主体义务的触发条件,避免责任重叠或空白。

指南强调,遵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可作为证明合规的有效途径。对于生成式AI系统的提供者和部署者,若选择不遵循该准则,则须通过其他具有同等充分性的替代手段,证明其已履行标记与标注义务。对于其他透明度义务(如交互式AI系统的告知要求),提供者和部署者可依据指南自行确定适当措施。

各成员国市场监管当局、人工智能办公室(负责其监管下的系统)以及欧洲数据保护监督员(当欧盟机构作为提供者或部署者时)将共同负责上述规则的执法监督。


相关新闻

相关通报

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