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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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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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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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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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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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与部署者透明度义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6-09-08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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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特定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和部署者透明度义务的指南》,协助AI系统提供者、部署者及主管当局准确理解并履行《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第50条所规定的透明度义务。
随着生成式与交互式人工智能系统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交互及生成内容与人类创作、真实内容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同时,个体在不知情情况下暴露于情绪识别、生物特征分类等应用的风险显著上升。上述趋势引发了大规模虚假信息、操纵、欺诈、冒名及消费欺骗等新型社会风险。
指南明确指出,《人工智能法案》第50条的透明度义务覆盖生成式AI、交互式AI以及深度伪造(deepfakes)等系统,其核心目标在于确保公众在与AI系统交互或接触AI生成内容时,能够获得清晰、及时的知情提示,从而校准信任、做出知情决策,并有效抵御信息误导。
指南系统梳理了价值链上不同主体的合规责任:
——提供者(Providers)须在AI系统设计中嵌入机制,确保个体在与系统直接交互时得到明确告知;同时,须添加机器可读标记,以便于检测AI生成或篡改内容。
——部署者(Deployers)须在个体暴露于情绪识别、生物特征分类工具、深度伪造内容,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且未经人类审核或编辑控制的文本出版物时,履行告知义务。
指南对“直接交互式AI系统”“合成内容”“深度伪造”“涉及公共利益的AI生成文本”等核心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并列举了典型适用与豁免场景(如标准编辑操作),以增强法律确定性。同时,指南澄清了价值链中各主体义务的触发条件,避免责任重叠或空白。
指南强调,遵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可作为证明合规的有效途径。对于生成式AI系统的提供者和部署者,若选择不遵循该准则,则须通过其他具有同等充分性的替代手段,证明其已履行标记与标注义务。对于其他透明度义务(如交互式AI系统的告知要求),提供者和部署者可依据指南自行确定适当措施。
各成员国市场监管当局、人工智能办公室(负责其监管下的系统)以及欧洲数据保护监督员(当欧盟机构作为提供者或部署者时)将共同负责上述规则的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