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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发布电池护照特定信息访问与使用实施法规草案

发布日期: 2026-11-02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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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法规草案,依据(EU)2023/1542《电池与废电池法规》第77条,规定电池护照中特定信息的访问与使用规则。

1. 适用对象与信息分类

草案适用于须配备电池护照的LMT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业电池及电动汽车电池(国防目的电池除外)。电池护照中部分信息公开,另一部分仅限特定行为人或具有合法利益的人访问。草案按“具有合法利益的人”划分访问主体,对应电池护照附件XIII中不同编号的信息。

2. 访问权限划分

草案将访问主体分为四组,分别对应不同信息范围:

可访问附件XIII第2(a)、(c)点信息的主体:电池维修者;再制造者;从事重新利用的自然人或法人;废物管理经营者;回收者;维修、重新利用或再制造职业培训中心。

可访问第2(b)点信息的主体:电池维修者;再制造者;重新利用者;电池购买者。

可访问第2(d)点信息的主体:上述第1、2类所列人士;依据2008/98/EC第23条及2000/53/EC第6(2)第一小段获准处理报废车辆的机构或企业;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处理设施。

可访问第4点信息的主体:电池购买者;代表购买者行事的第三方。

3. 使用目的与限制

可访问第2(a)–(c)点及第4点信息的人士,仅可为两项活动访问信息:评估电池状态、剩余价值和进一步使用能力;或维修、再利用准备、重新利用准备、重新利用、再制造、回收电池,或在上述操作间选择。作为例外,电池购买者及代表其行事的第三方还可为“将电池提供给独立聚合商或市场参与者”访问第4点信息。

上述人士可下载并使用所访问信息,但保存时间不得超过完成上述目的所需时间。除安全措施信息对应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共享或发布所访问信息,但草案列明了若干例外共享情形(如与应急服务、毒物中心、潜在购买者、市场监督当局、海关当局共享,或经投放市场的经济经营者授权)。

可访问第2(d)点信息的人士,可不受限制地使用、下载、共享、发布和再利用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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