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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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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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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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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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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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为北爱尔兰制定欧盟电池法规执法规则
发布日期: 2026-11-02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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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英国政府制定《2026年电池(投放市场)(北爱尔兰)法规》,为在北爱尔兰适用的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EU)2023/1542建立国内执法与处罚制度。该法规大部分条款自制定后第22天生效。
1. 标识要求
法规规定,若电池的CE标志基于英国指定机构签发的合格证书或批准决定,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须在电池投放北爱尔兰市场前加贴UK(NI)标识。该标识须清晰可见、易读且不可去除,高度可与CE标志相同。只有在正确加贴后方可投放市场。
2. 执法与处罚
国务大臣被指定为欧盟法规第22条下的英国通知当局,并作为本法规及欧盟法规的执法当局,可任命人员代其行事。英国指定机构若决定拒绝、限制、暂停或撤销证书,须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持有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可向国务大臣提出上诉。
违反UK(NI)标识要求或法规附表2所列欧盟法规条款的,构成犯罪。罪行分三类:仅可简易审判的,最高处标准罚金等级第5级罚款;可简易或公诉审判的,简易定罪处法定最高额罚款,公诉定罪处无限额罚款;仅可公诉审判的,处不超过12个月监禁、罚款或两者并处。法院可命令被定罪者限期纠正,并可命令其偿还国务大臣的调查费用(含检测费用)。
3. 过渡与衔接
法规撤销《2008年电池和蓄电池(投放市场)法规》在北爱尔兰的适用,但设保留条款:容量标签要求继续有效直至相应欧盟标签规则适用;关于可放入电池的电器的规则继续有效直至欧盟法规第11条生效。
第5部分(执法)不适用于该部分生效前已投放市场的电池,除非该电池此后被修改以致可能影响合规、用途被改变,或经过准备再利用、改用途或再制造。
此外,法规修订相关次级立法,允许符合欧盟法规及UK(NI)标识要求且属于合格北爱尔兰商品的电池,在大不列颠市场投放时视同符合《2008年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