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声明 | 注册
邮箱: js_wto@163.com
电话: 025-86500544
新闻资讯 > 国外新闻

欧盟发布《CBAM指南1:CBAM概念入门》

发布日期: 2026-09-02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

收藏

2026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DG TAXUD)发布十份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最终阶段指南文件,为非欧盟设施运营商、授权申报人及核查机构提供系统性的合规技术说明。CBAM已于2026年1月1日进入最终执行期(即证书清缴阶段),过渡期(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的数据申报阶段已告结束。

本套指南由四份通用文件与六份行业特定文件构成。1号指南(CBAM概念简介)概述了从过渡期到最终期的方法论变化、合规周期、角色职责及豁免条款。2号指南为非欧盟运营商提供排放监测核心概念指南。3号指南(隐含排放计算方法)详细阐明了安装层面的排放监测、生产流程归因及前体排放叠加规则。4号指南(免费配额调整计算)则规定,自2026年起,CBAM证书清缴义务须扣除EU ETS免费配额调整值——该调整基于CBAM基准值与逐年递减的CBAM因子(2026年97.5%,2034年降至0%),并须结合跨部门修正系数(CSCF)综合计算。5a至5f号指南分别针对水泥、氢气、化肥、钢铁、铝及电力行业,提供各行业生产流程、系统边界及算例说明。

此次发布的指南基于(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方法论法规》)及(EU)2025/2621号《默认值法规》等配套立法。指南明确,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核算范围依货物类型区分——水泥、化肥及烧结矿等货物须纳入间接排放,而钢铁、铝、氢及电力(作为货物进口时)仅核算直接排放。功能单位的定义也作出调整:水泥按吨熟料含量计,化肥按千克氮含量计。对于复杂货物(即使用了前体的产品),须将前体(同样是CBAM货物)的隐含排放叠加计入最终产品,前体实际数据须来自经认可核查机构出具、覆盖相应报告期的核查报告,否则须使用含惩罚性加成的默认值(2026年10%,2027年20%,2028年起30%,化肥行业1%)。针对2026年全年进口,证书清缴推迟至2027年2月1日启动,首次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2027年9月30日。

指南同时涉及“加工贸易”(inward processing)的特殊处理规则:若货物从加工贸易程序转入自由流通环节,即产生CBAM义务,报告期以转入自由流通的日期为准。进口量不超过50吨净重的年度小额进口可豁免CBAM义务。原产于适用EU ETS的国家(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及与EU ETS完全挂钩的国家(瑞士)的货物,不受CBAM约束。上述技术规则的发布,为非欧盟运营商和欧盟进口商提供了CBAM最终执行阶段的操作依据。


相关新闻

相关通报

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