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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CBAM指南2:非欧盟运营商CBAM实施指南》

发布日期: 2026-09-02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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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指南2:非欧盟运营商实施指南》。该指南是针对境外生产设施运营商的专题指南,旨在为水泥、钢铁、铝、化肥、氢及电力等CBAM涵盖行业的生产企业提供监测计划制定与排放数据管理的系统性操作框架。

该指南以第一号文件确立的总则为基础,聚焦于生产设施层面(installation level)的执行细节。文件明确了运营商在最终阶段(definitive period)所需履行的七项核心步骤,涵盖安装边界与生产流程界定、报告期确定、监测参数识别、监测方法遴选、免费配额调整所需数据的确定、第三国有效碳价信息的采集,以及数据流控制程序的建立。

在监测方法选择上,文件提供了计算法与测量法并行的技术路径。对于直接排放,运营商可采用基于燃料消耗量与排放因子的计算法,或通过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实时测量烟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与流量。值得注意的是,硝酸生产中一氧化二氮(NO)排放被强制要求采用测量法,而原铝生产过程中的全氟化碳(PFC)排放须依据过电压测量专有方法进行核算。

在间接排放方面,文件明确了对列入CBAM法规附件一且未被附件二排除的商品,须计入生产过程中消耗电力所产生的间接排放。排放因子依电力来源差异采用不同规则:电网电力使用欧盟发布的国别默认因子;自备电厂或热电联产(CHP)机组须按实际监测排放计算;若通过直接连接或有效的购电协议(PPA)从特定电厂购电,在满足额外证据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该电厂的实际排放数据。

前驱物(precursor)的处理是此次指南的重点之一。文件规定,凡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本身属于CBAM商品清单的输入材料均被视为前驱物,其隐含排放须纳入复杂商品(complex goods)的排放计算。对于外购前驱物,若运营商希望使用实际数据替代默认值,须从供应商获取经认可核查机构出具的有效正面核查报告。在报告期归属方面,前驱物的默认报告期与最终商品的生产年度一致,除非有充分证据确定前驱物的实际生产时间。

指南强调了监测计划(monitoring plan)的重要性。运营商须以英文编制一份书面监测计划,涵盖排放源、测量仪器、数据读取频率、标准值来源、计算步骤及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该计划须具有足够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以便独立人员理解其方法,同时作为现场操作人员的执行手册。监测记录须至少保存六年。

在数据流控制方面,指南建议运营商开展简化的风险评估,识别数据采集、处理与计算各环节的误差概率与影响程度,并据此设计相应的控制措施。有效的控制体系可以降低核查工作的强度与成本。

关于数据通信,指南推荐运营商在CBAM注册系统(CBAM Registry)的O3CI模块完成注册。注册后,运营商可将经核查的排放数据上传至系统,并仅向授权申报人披露必要的汇总信息,从而保护商业敏感数据。若未注册,运营商则需自行向所有客户分发完整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

在核查要求方面,指南明确指出,以实际排放数据为基础而非采用默认值的排放数据,须经欧盟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核查机构验证后方可使用。为避免年底核查能力瓶颈,运营商应及早联系并签订核查合同。核查报告须在CBAM注册系统中生成,以保证其真实性与可溯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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