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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发布国内生产流通货物原产地认定规则

发布日期: 2026-11-02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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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越南政府签署第384/2026/NĐ-CP号议定(政府法令),首次为国内生产流通货物建立统一的越南原产地认定法律框架。该议定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与规范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第31/2018/NĐ-CP号议定并行,填补国内流通环节原产地规则的法律空白。

议定将越南原产地货物分为两类。完全越南原产地货物涵盖十类情形,包括境内种植收获的植物产品、本土繁育动物及其制品、境内开采的天然产物、越南籍船舶在公海捕获及船上加工的海产品,以及生产消费中产生的回收废料等。

非完全越南原产地货物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取得越南原产地身份:第一是发生4位层级HS编码转换。第二是越南价值含量最低达到 30%,核算可选用直接公式或间接公式。

直接公式为 VVC=(有原产地原材料价值 ÷出厂价)×100%

间接公式为 VVC=(出厂价−无原产地原材料价值)÷出厂价×100%。

议定列出不被视为原产地认定依据的简单加工工序,包括运输仓储、表面清洁、更换包装、印刷标识、简单分选混合、简易组装、简单检验测试等。燃料能源、工具模具、维护零部件等不构成货物实体的生产要素,不计入原产地判定指标。

议定采用自愿申报、企业自负责机制。企业无需向管理机关申请原产地证书;但若选择标注“越南原产地”,须确保产品符合议定标准,并留存进货发票、原材料清单、生产流程描述等档案(电子与纸质同步保存),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交证明。

工贸部为国内生产流通货物原产地国家管理的主管机关,承担规则统筹、标准起草与跨部门数据库对接工作。各部及部级机关可针对管辖内特殊商品制定专项规则;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承担地方管理检查与情况汇总上报职责。

议定设置过渡条款:生效前已依据旧法完成越南原产地标签标注的货物,原有标签可沿用至对应批次保质期届满。

越南工贸部明确,该议定旨在完善原产地法律体系、为企业和管理机关提供透明可操作的标准,并加强防范原产地欺诈和非法转运,保护越南商品声誉。分析认为,这与越南近年面临的“洗产地”风险直接相关——外国商品经简单加工后冒用越南原产地出口至第三国,议定通过明确“简单加工不授予原产地”的负面清单,为执法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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